规章制度
音乐舞蹈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推荐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5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保证学生党员发展质量,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支部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较好完成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递交思想汇报,在培养阶段表现优秀;反映较好的入党积极分子可考虑列为发展对象。

(二)拟发展对象候选人原则上在大二及以上年级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

(三)拟发展对象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党课成绩85分以上;

2.上学期学习成绩在全班前50%,有一项院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

(四)拟发展对象候选人本学年内未被学院通报批评或受过任何处分,无使用违规电器行为,无晚归、夜不归宿,旷课等违纪行为。

(五)在全国、全省或者全市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挑战杯”大赛中获奖者;在校级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挑战杯”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获得校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学生干部在其他方面获得优异成绩者,有参军入伍经历者,本年度参加志愿服务较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

(一)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团支部民主测评。团支部2/3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自愿向团支部表达本次入党意愿,在大会上就本人学习、工作、思想、生活等情况进行汇报,团支部参会人员就表达了入党意愿的入党积极分子能否推选为拟发展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现场宣布。民意测评支持率达到团支部总人数1/2(非参加投票人数的1/2)以上者,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候选人。

(二)团支部参考投票结果,结合日常表现及为同学服务等情况,上报民意测评结果及重点推荐人选(以序号为准,“1”为排名第一)。各团支部按要求上报评议结果,学院汇总审核。

(三)学生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参会方可进行),根据各团支部推荐情况(团支部推荐情况是支委会研究确定人员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要结合人选的日常表现情况综合确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向学院党总支上报推荐结果。

(四)学院党总支讨论研究,全院范围公示无误后,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